一、收到《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后,请注意查看是提供“部分商品”还是“等全部商品”。
二、找出《商标注册证》,查看核定使用商品。
三、如果是让提供“部分商品”证据,即提供指定商品的相关证据;如果是“等全部商品”,即从《商标注册证》核定的商品中挑选其中1-2个商品的使用证据即可。
四、提供使用证据所需材料清单
(一)答辩商标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使用在注册商品【部分或者全部商品】上的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图片、照片。包含商标的产品图片、产品包装图、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产品宣传册等。
(二)答辩商标使用在注册商品上的产品包装采购合同、对应发票、对应包装设计图等。
(三)答辩商标使用在注册商品上的产品销售合同、发票、订货单、往来邮件、票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检验报告等。
(四)答辩商标进行过广告宣传的证据。如在网络、电视、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的广告图片或照片或视频,以及对应的合同、发票等。
(五)答辩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参展的证据。
(六)其他能够证明答辩商标使用的证据或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五、证据搜集的注意事项
(一)上述材料须按《通知》要求期间内的使用证据,最好每年提供一份。
(二)证据上显示的商标与被撤销的商标必须一致。
(三)证据显示的商标标示使用的商品需要能覆盖所有核定使用的商品,否则未覆盖的商品可能被撤销。
(四)证据上显示的使用人是该商标的注册人。
(五)所有的证据材料上都需要体现出时间,且要在《通知》规定期间内。
(六)证据最好是第三方证据或不可篡改的证据。
(七)单项证据材料量较大的可以选择其中3-5件提供即可。
(八)上述材料均为电子档,请按《通知》要求时间前提供。
六、以下情形,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关于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声明;
2.未在公开的商业领域使用;
3.仅作为赠品使用;
4.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
5.仅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
七、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1.不可抗力;
2.政府政策性限制;
3.破产清算;
4.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