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妙认为商标权撤销纠纷案件的核心

思妙知识产权 2024-02-19 10:57:42 资料库 案例库 商标 0
商标权撤销纠纷案件的核心在于:审查在案证据是否可以证明指定期间内诉争商标是否在指定使用的商品货服务上进行了持续的实际使用,应将使用的目的(善意或恶意)、使用行为本身(真实使用、象征使用甚至虚假使用)以及使用的后果(区分的市场效果还是混淆的市场效果)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考量。仅有象征性的、偶然性的非合法使用,不符合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商标使用行为的立法原旨。即商标使用的本质应为“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须结合使用者在主观上是否具有真实使用商标的意图,客观上是否能使相关公众在商标与其所标识的商品或服务之间建立联系来进行综合评定。
商标权利人在使用诉争商标的过程中,刻意贴近他人商标,主动寻求市场混淆的结果,缺乏真实使用诉争商标的意图。故,该等“不正当的使用行为不仅不能使诉争商标发挥基本的区分不同提供者的指示来源功能,而且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不属于商标法规定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将商标用于商业活动中并旨在将商标与商品或服务及其提供者之间建立起联系,以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判断该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使用,应结合在案证据综合考量使用者在主观上是否具有真实使用商标的意图,以及所涉行为在客观上是否能使相关公众在商标与其所标识的商品或服务之间建立联系。如果商标权人将自己的商标与他人的商标同时使用,旨在模糊两商标各自的独立性或暗示两商标存在特定的关联性,从而不正当地利用他人商标所承载的商誉,则不属于符合商标法本意的使用。如果商标使用行为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诉争商标所标识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主动寻求市场混淆的结果,则不能产生法定的商标使用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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