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请求人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小天才公司”)于2018年9月29日申请了名称为“一种具有摄像功能的智能穿戴设备”(专利号:ZL201821610111.4)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的授权公告日为2019年7月9日。2019年1月18日,广东小天才公司又申请了名称为“电话手表(Z6)”(专利号:ZL201930053063.7)的外观设计专利,该专利的授权公告日为2019年7月5日。上述涉案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均合法有效。2020年8月10日,请求人向重庆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2020年8月14日市知识产权局立案受理。由于该系列案件当事人相同,且涉案产品相同,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决定将上述两个案子合并审理。
请求人认为,其是本案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被请求人重庆某公司未经请求人许可,许诺销售、销售涉案产品,损害了请求人的合法权益,为此请求人依据ZL201821610111.4号专利第7项权利要求引用第4项权利要求所形成的技术方案和ZL201930053063.7号外观设计中的设计1为其请求权基础,请求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许诺销售、销售涉案产品;查阅、复制、暂扣或者封存被请求人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没收涉嫌侵权的产品、物品;责令被请求人销毁专利侵权产品。
被请求人认为,请求人的请求事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涉案专利属于现有设计。被请求人仅为涉案产品的代理销售商,不知道涉案产品存在争议,且有真实合法的进货来源。请求人的处理请求应依法予以驳回。
行政处理结果
结合双方当事人书面答辩、口审答辩及实地调查核实情况,经审理后,重庆市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认定重庆读书郎公司许诺销售、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责令该公司停止相关侵权行为。
案例启示
本案进一步厘清了新一轮机构改革后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保护职责: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裁决,仅对是否侵权作出处理决定,如果地方条例针对专利重复、反复侵权等行为赋予行政处罚权的,应由市场监管局履行相应行政处罚程序,知识产权局可予以配合。案件办理过程中,运用了以下技巧:因涉案当事人及有关证据相同,通过案件合并审理的方式,能够极大提升案件处理效率,避免案件处理过程及结论之间的矛盾;对于专业技术问题判断,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依托第三方机构针对案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充分利用外部资源为重大复杂案件处理提供智力支持;严格遵从当事人意思自治,及时引导当事人明确请求权基础,极大提高案件处理效率。本案的成功办理,对于明确不同行政主体间的行政保护职责,以及有相关度的系列案件处理技巧对今后类似案件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