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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劳狮莱狮”商标无效宣告案看商标法适用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针对在第6类钢板;金属门;金属建筑材料等商品和第19类大理石;瓷砖;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第9391121号劳狮莱狮和第9391178号劳狮莱狮商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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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以下情形,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关于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声明; 2.未在公开的商业领域使用; 3.仅作为赠品使用; 4.仅有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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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证据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仅提交下列证据,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商品销售合同或提供服务的协议、合同; 2.书面证言; 3.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物证、视听资料、网站信息等; 4.实物与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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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修改相关问题解读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作出修改。为了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普及法律知识,营造知法守法的社会氛围,我们以问答的形式,对本次商标法修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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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