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形,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关于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声明; 2.未在公开的商业领域使用; 3.仅作为赠品使用; 4.仅有转让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1.不可抗力; 2.政府政策性限制; 3.破产清算; 4.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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